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展(藏)品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展(藏)品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的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堤供实物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恩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交相摊派,捐赠人或受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 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对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应子以表彰。需进行公开表彰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捐赠预评估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收捐赠前对捐赠物开展的综合评估成对捐物进行的科学鉴定。
第九条 预评估重点内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九、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杈益;
十、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三、捐赠和受赠
第十二条 捐赠人对其所捐赠的藏品应当是享有独立所有权的或共同所有权者对处置行为达成一致且无任何法律争议的合法藏品。
第十三条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十五条 在必要情况下,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可对捐赠藏品采用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四、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