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章程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章程
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
2021年10月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与处置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九章附则
序言
为铭记历史,再现红岩重型汽车发展历程,感悟时代工匠精神和家国情怀,传承三线精神,打造大足五大文化之一的重汽文化为目的。在市文旅委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区委、区政府、区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公司以“不负使命,无愧时代”为主题积极推进“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以此回顾我国三线建设的艰辛历程,留存三线建设时期“一代匠人”为祖国发展众志成城、默默奉献、努力拼搏的珍贵史料,为我国工业发展及爱国教育提供借鉴作用。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建址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市民文化中心。建筑面积12886平方米,展馆区域分为室内展馆和室外展馆两个部分,其中室内展区占地面积为6288平方米,室外展区面积为6598平方米,现目前藏品20000余件。
该馆是全国第一个三线建设历史博物馆,旨在系统收藏、保存、展示三线建设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打造成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爱国主题教育基地于一体的新型博物馆。
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是以“四川汽车制造厂”发展史为主,兼顾工业发展宣传及爱国教育的全国层面的三线建设历史博物馆。按照“追根溯源、还原历史、展用结合、注重体验”的原则,以国家60年代三线建设的发展历程为主要内容,采用图文结合、文物展示,互动体验的方式,全面再现三线建设工业发展的光辉历程。可作为全国工业发展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发挥对广大游客的教育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建址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民文化中心。
第三条 本馆举办单位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为600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充分展现国家三线建设发展,彰显我国“三线建设精神”和工业发展成果。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 征集、保管、研究、展示各项文物;
2、举办各类展览,开展三线建设、工业发展、爱国教育活动;
3、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馆管理机构由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人员成立馆级负责人。法人单位 为法人代表为 ,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本馆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馆日常工作开展。
第九条 馆级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负责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人员管理、内设或分
支机构的设置等工作;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工作人员工作考核、
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
(一)编制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
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作为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展品征集
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声誉,维护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利益,遵守重庆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与处置
第十二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本馆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起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传播优秀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五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然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馆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国有单位会计制度,依法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主要形式为: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合并、分立;
3、其他原因因法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在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由政府主管部门清点封存,不得用于清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想符合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大足区红岩重型汽车博物馆。